赣国土资征[2017]11号
萍乡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萍乡市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萍国土资字〔2017〕53号)业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萍乡市将安源区青山镇青山村,城郊管委会东星管理处,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横板管理处、光丰管理处、鹅湖管理处、万新管理处、大星管理处、硖石管理处、周江管理处的农村集体农用地3.2012公顷(其中耕地1.44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8.0495公顷、未利用地0.755公顷。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12.0057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用途用于城镇住宅、其他商服、工业、住宿餐饮、公共设施、街巷项目建设。
二、你局要进一步督促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1.4495公顷耕地的质量。
三、萍乡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同时,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及时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送我厅。
四、萍乡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应土地时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并及时报送我厅备案。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7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