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省直部门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2016〕36号)精神,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20号)要求,我厅印发了《关于文化文物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文〔2017〕18号),组织开展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的申报工作。经各地推荐,省文化厅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将南昌市群众艺术馆等40家文化文物单位列为江西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试点单位每半年向省文化厅、当地文广新局报送试点工作总结,并提出工作建议。各地文广新局汇总管辖范围内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后,向省文化厅报送。对于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试点单位,省文化厅将以适当方式推广其成功经验和做法,优先推荐和扶持,并根据文化部安排,推荐列入国家文创试点单位。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保障,积极协调,确保试点单位开展符合本馆宗旨的经营活动的权利和条件,落实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