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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统计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责任部门: 萍乡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17-05-18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320-0402-2017-0001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障本局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本局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的危及到本局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高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成立萍乡市统计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应急办设在局办公室,易红雁任应急办主任。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

  (一)加强宣传教育。在全局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不断增强本局干部职工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二)开展应急培训。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三)组织应急演习。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

  第八条 在本局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本局以外的地区或人员,应急领导小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维持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人心,稳定局面。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三)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上级应急部门。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最大努力确保应急通信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各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收集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第十一条 现场应急和抢险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抢险器具。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人员送伤员到医院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求助。

  第十三条 要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必要资金。

  第六章 基本应急程序及后期处理

  第十四条 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本单位知情人要立即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警,并报告局应急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办公室得到信息应及时向局应急办报送,应急办接到信息后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应急处理决定或上报上级部门。

  第十六条 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局应急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局应急领导小组会要组织力量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局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上级应急部门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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