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规范我局执法执勤车使用,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根据《萍乡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执法执勤车辆是指经萍乡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车辆(司法警车牌照3辆,公车牌照1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事项是指按照本局职责所必须进行的机要通信、应急处置、事故抢险、执法检查、国家司法考试、调研督导、出差下乡以及接待上级来萍视察、调研等。调研督导、出差下乡在城区范围内(包括安源区、开发区,安源区青山镇、高坑镇除外)不得使用执法执勤车。
第四条 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应急预案中另外制订特殊情况下执法执勤用车保障办法或制订专门的执法执勤用车特别规定。
机要通信不受执法执勤使用区域限制,但必须是确定机要文件的传送收发任务,不得借机而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警车系市局用于押解罪犯、运送社区矫正人员和追缉逃犯、追逃脱管人员,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执行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调研督导、出差下乡以及公务接待等原则上不得使用警车。
第六条 严禁双休日、节假日及工作日下班后非执法执勤活动使用警车;严禁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娱乐场所和风景区。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严格追究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执法执勤用车发生的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必须由本次车辆驾驶人员负责及时消除违法记录和缴纳罚款,不允许公用经费开支。
第八条 局办公室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的集中统一管理。
执法执勤用车遵循保障公务、经济节约、规范管理的原则。凡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科室应提前提出用车申请,填写《萍乡市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用车事由、用车部门,行车路线、批准人及用车人等。由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公室统一安排用车。用车原则上实行一日一申请。
第九条 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机关各科室用车由用车人办理用车登记手续,填写《萍乡市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用车登记表》,登记用车部门,用车人,用车事由,用车起止时间等。派车和乘车地点一律以局机关大院为起点。
第十条 落实文明安全用车责任。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一)顺畅交接。车辆驾驶人员出车前要仔细检查相关证件和车辆状况,用车途中发生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车辆回归后,用车科室应督促驾驶人员清洗车辆,保持执法执勤车辆干净整洁,并及时与办公室办理车辆移交和车辆使用登记手续。车辆未保持清洁,办公室不得办理移交手续。
(二)安全用车。车辆驾驶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执法执勤车辆使用规定,保障车辆安全和自身安全。
(三)落实责任。车辆驾驶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赔偿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执法执勤用车长途行驶。承担外事接待、承办会议、组织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凡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二条 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分工,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对违规违纪使用执法执勤车辆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责令整改,通报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直至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在城区以外进行执法执勤活动,可以参照市时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