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粮食(分)局,局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4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6〕11号)和《江西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实施细则》(赣粮行〔2016〕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地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确保粮油仓储能力满足全市粮食安全需要,现就加强我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及备案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政策宣传,提高思想意识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户外电子显示屏、微信、QQ、手机短信等媒介,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和《江西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章制度条款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大力宣传,全面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遵守办法、保护设施的自觉性。
二、落实备案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根据《江西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要按照《江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赣粮发〔2011〕10号)文件相关条款进行备案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进行摸排,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补充备案,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三、加强检查督导,严格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情况进行巡查,严防国有粮油仓储物流企业私自改变设施用途或面貌等。发现问题要立即上报,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统计表
2017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