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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萍乡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部门: 市国资委 生成日期: 2017-12-03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430-0202-2017-0017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国资字〔2017〕39号

各出资监管企业,本委各科室:

  《萍乡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经市国资委第八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11月22日

 

萍乡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出资监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赣发〔2014〕14号),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赣国资规划字〔2017〕2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监管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出资监管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通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行为,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出资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市国资委以全市发展战略为引领,以市属国有经济和出资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出资监管企业强化对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调度掌握出资监管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建立投资进展情况季报制度进行动态跟踪;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加强对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绩效的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出资监管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按照“管资本为主”和市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与企业发展战略关系不紧密的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出资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承担全部投资决策责任;企业经理层承担投资执行责任;全体董事对董事会决议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投资决策承担第一责任。市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的投资监管不能代替企业的投资决策,不替代企业、董事会以及董事的责任。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或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报送市国资委。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包括而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三)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四)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五)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六)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七)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八)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其中,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评估及论证;尽职调查等。

  涉及互联网金融、金融及衍生品、私募股权、房地产(主业范围内)等高风险投资项目的出资监管企业,应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专门的风险管控制度。

  出资监管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制定的、留存的各类资料要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出资监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出资监管企业发展状况和监管要求,适时发布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和限制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出资监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出资监管企业应在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投资项目,出资监管企业应在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对特别监管类和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从严把关,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出资监管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市国资委发布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报市国资委。

  第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检查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出资监管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预见性、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实施力度。对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并提供附有出席会议决策人签名的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决议。

  年度投资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非主业投资所占比重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情况、计划新开工项目数量和投资方向、计划建成项目新增产能或效益情况、续建重点项目情况,股权投资重点项目情况等)。

  第十三条 出资监管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遵照本办法规范投资管理的各项要求,自主开展投资活动,自主决策具体投资项目,充分发挥投资活动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的作用,实现“自主拓展、自主决策、自主经营”。

  第十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五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规范管理,科学制定对所属企业授权投资决策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企业法律顾问须在投资决策前对投资项目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出具《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上述所有资料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出资监管企业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投资项目时,应同时提交相关的书面及电子版资料。企业董事会对报送市国资委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一)对提交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负责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分析报告;

  2、企业董事会决议,必要时需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

  3、企业监事会对项目决策程序和内容的意见;

  4、涉及股权投资的,应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并购重组方案及法律意见书;

  5、涉及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出具资产评估备案表;

  6、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应出具有资质的资源勘查评估报告;

  7、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资料。

  (二)对提交市国资委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负责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分析报告;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企业监事会意见;

  4、涉及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出具资产评估备案表;

  5、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资料。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出资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及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提示,企业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 出资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问题,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必要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按市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电子版报送市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资监管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益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六)年度投资工作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市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进行整体评价,并向企业反馈项目后评价、整体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对出资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和评价结果,将投资管理和投资绩效作为企业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和任免挂钩,相应采取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出资监管企业。相关出资监管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鼓励支持出资监管企业创新发展,建立投资活动容错机制。除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事项外,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到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实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管理流程,企业领导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在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加强对非主业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债务风险较高(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负债率水平,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一)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等;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五)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六)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七)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第三十条 出资监管企业投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非主业投资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20%;

  (二)未经同意,以套利为目的在二级市场买卖与企业无关的股票,进行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交易,超出主业进行房地产投资;

  (三)未经同意,以出资监管企业下属各层级(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企业)企业充当对外投资主体;

  (四)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拆为若干子项目以规避可能的出资人审查;

  (五)未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研究,未对可预知风险提出应对方案;

  (六)以党委会、党组织会、党政联席会、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代替董事会会议决策,或以非票决制决策投资项目;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对投资额或投资方式作出重大变更。

  第三十一条 出资监管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出资监管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充分揭示项目投资风险。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出资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出资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出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负责对其下属各层级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企业)的投资事项进行监管。出资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各层级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企业)所制定的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不得违背本办法,不得出现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具体投资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投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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