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国土资源局、局属各土地分局、局直各单位、各科室:
海绵城市建设是改变萍乡城市面貌、提升萍乡城市形象、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萍乡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助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海绵产业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用地服务保障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先安排海绵产业发展用地
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应全面、全域融入海绵城市和海绵产业理念,强化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充分衔接,在规划的用地布局中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合理安排用地布局,保障海绵经济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对属于产品加工制造等行业的海绵产业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对城市配套设施,如污水收集、贮存、利用、处理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
二、合理安排海绵产业用地计划
海绵产业项目应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报批,优先供应。 城市道路、水系、绿地与广场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建设用地供应前,要落实海绵城市相关刚性指标。
三、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海绵产业用地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涉及海绵产业的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对用地需求较大需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根据进度分期供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
四、鼓励盘活利用存量用地
对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海绵产业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5年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进行管理。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企业通过提高工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价款,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五、优化用地审批程序
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完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为海绵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要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通过强化规划布局、完善标准制定、加强信息公示、建立诚信制度、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同步跟进落实后续监管。
萍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