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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责任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18-01-09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150-0202-2018-0038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国土资发〔2017〕197号

各县国土资源局、局属各土地分局、局直各单位、各科室: 

  海绵城市建设是改变萍乡城市面貌、提升萍乡城市形象、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萍乡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助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海绵产业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中的用地服务保障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先安排海绵产业发展用地 

  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应全面、全域融入海绵城市和海绵产业理念,强化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充分衔接,在规划的用地布局中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合理安排用地布局,保障海绵经济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对属于产品加工制造等行业的海绵产业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对城市配套设施,如污水收集、贮存、利用、处理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 

  二、合理安排海绵产业用地计划 

  海绵产业项目应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报批,优先供应。 城市道路、水系、绿地与广场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建设用地供应前,要落实海绵城市相关刚性指标。 

  三、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海绵产业用地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涉及海绵产业的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对用地需求较大需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根据进度分期供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 

   四、鼓励盘活利用存量用地 

  对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海绵产业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5年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进行管理。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企业通过提高工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价款,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五、优化用地审批程序 

  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完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为海绵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要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通过强化规划布局、完善标准制定、加强信息公示、建立诚信制度、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同步跟进落实后续监管。 

  

  

萍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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