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国土资源(地矿)局,局属各分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现将《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萍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4日
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法治国土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方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党组书记、局长要坚决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规定要求,深入贯彻《中共萍乡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萍乡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局法治国土建设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推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整体提升法治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建设五个新萍乡提供坚实的国土资源法治保障。
第三条 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党组书记、局长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党组书记、局长作为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国土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 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党组书记、局长在履行法治国土建设主要职责时要做到:
(一)充分发挥党组在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中领导核心作用,将法治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全局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每年不少于2次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健全法治建设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将法治国土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全局财政预算,为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制定保障党内法规执行的惩戒性规定,做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定期督促检查,提高贯彻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充分发挥本单位法规部门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制度,提高依法决策水平。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四)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不得法外设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党组书记要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县(区)局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完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落实行政纠错问责制,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六)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七)全面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落实。认真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八)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坚持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着力提升法德共建水平,推动全社会形成厚德尚法的浓厚氛围。
第六条 将履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各县(区)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内容,市局党组将每年不少于2次对各县(区)局、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检查或专项督查。市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度以适当形式听取一定比例的各县(区)局、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履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专题汇报。
第七条 市局党组将对各县(区)局、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考评优秀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考评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由市局党组书记对其进行约谈。
第八条 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党组书记、局长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导致本部门本单位发生有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事件,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局法治国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