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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萍乡市测绘行业日常管理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责任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18-01-09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150-0202-2018-0023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国土资发〔2017〕231号

各县(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测绘资质持证单位: 

  萍乡市测绘行业日常管理督查暂行办法2017年11月27日市国土资源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萍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4 

    

    

    

  萍乡市测绘行业日常管理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测绘行业日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测绘资质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的测绘行业日常督查工作。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的统一督查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督查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认真遵守《萍乡市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测绘行业下列日常行为实施不定期监督检查。 

  (一)落实上级测绘行业管理部门布置的日常工作督查。1、未按要求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会议、培训的;2、未落实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布置的测绘报刊的征订任务的;3、未做好日常“8.29”专题测绘法宣传日宣传活动工作的。 

  (二)测绘成果质量运行和质量保证督查。1、未规范测绘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测绘质量保障的机构和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的。2、未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产品检查、仪器设备检定、涉密人员持证上岗、质量记录管理等各项制度的。 

  (三)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和保密管理督查。1、未健全保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的。2、未有兼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和涉密计算机管理人员的。3、未健全保密管理各项制度的。4、未建立台账,未完善档案移交、借用、销毁等手续,涉密人员未签订保密责任书的。5、核心涉密人员未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证书。未按规定标注专用的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 

  (四)测绘资质管理督查。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2、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且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4、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不按规定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的。5、不按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的。 

  (五)测绘成果管理督查。1、未按要求汇交测绘成果的。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不合格的。 

  (六)卫星定位基准站建设未按要求办理的。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行业管理日常工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的纳入测绘行业管理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测绘成果运行和质量保证的除纳入测绘行业不良信用信息外,情况严重的予以资质降级或注销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和保密管理的除纳入测绘行业不良信用信息外,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按测绘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测绘成果管理的按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卫星定位基准站未按要求建设的,按测绘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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