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萍乡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群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直部门信息公开 > 市国税局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责任部门: 市国税局 生成日期: 2018-01-12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530-0202-2018-0211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2日
  

附件:
  【字体: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常见问题 | 使用帮助 | 版权声明 | 隐私说明
主办: 萍乡市人民政府 承办: 萍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萍乡市信息中心
建设与维护: 萍乡市政府网站服务中心 邮箱: wzbjb@pingxiang.gov.cn
赣ICP备05006704号
建议:电脑显示的分辨率1024*768;IE浏览器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