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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责任部门: 萍乡市广播电视台 生成日期: 2017-11-14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290-0203-2017-0089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广字〔2017〕58号

台属各单位、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的若干规定》经台务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113 

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台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树立我台良好的社会整体形象,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应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守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努力提升业务素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尊重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符合职业要求,服饰、发型、化妆、声音、举止等要与节目(栏目)定位相协调,大方、得体,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 

  三、严格约束日常行为。在工作和生活中要保持良好仪表和文明举止;自尊自爱,不参加任何有损于媒体形象、自身形象的组织和活动。 

  四、树立正确的公众人物观念。尊重观众、听众,热情礼貌对待观众、听众;不以个人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寻求利益,谋求优惠、照顾和方便;在涉及个人纠纷中,不以强调个人工作身份和知名度影响、干扰和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 

  五、播音员、主持人参加全市性大型会议、晚会、公益活动的节目主持、录音、配音工作,由台统一组织和管理,台总编辑批准。播音员、主持人要服从安排积极准备。主持时一律脱稿。 

  六、未经批准,播音员、主持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不准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 

  2、不准私自联系外借事宜。 

  3、不准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主持。 

  4、不准从事歌厅、舞厅、酒吧和私人庆典活动的主持。 

  5、不准做广告。 

  七、主持重大活动、会议时未脱稿,在播音主持时出现重大差错的,视情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扣罚。对违反第六条的,一经查实,一律视为违纪行为,追缴全部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扣发绩效、奖金、停止播音、调离播音岗位或节目主持岗位等的处理。 

  八、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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