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台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树立我台良好的社会整体形象,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应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守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努力提升业务素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尊重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符合职业要求,服饰、发型、化妆、声音、举止等要与节目(栏目)定位相协调,大方、得体,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
三、严格约束日常行为。在工作和生活中要保持良好仪表和文明举止;自尊自爱,不参加任何有损于媒体形象、自身形象的组织和活动。
四、树立正确的公众人物观念。尊重观众、听众,热情礼貌对待观众、听众;不以个人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寻求利益,谋求优惠、照顾和方便;在涉及个人纠纷中,不以强调个人工作身份和知名度影响、干扰和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
五、播音员、主持人参加全市性大型会议、晚会、公益活动的节目主持、录音、配音工作,由台统一组织和管理,台总编辑批准。播音员、主持人要服从安排积极准备。主持时一律脱稿。
六、未经批准,播音员、主持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不准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
2、不准私自联系外借事宜。
3、不准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主持。
4、不准从事歌厅、舞厅、酒吧和私人庆典活动的主持。
5、不准做广告。
七、主持重大活动、会议时未脱稿,在播音主持时出现重大差错的,视情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扣罚。对违反第六条的,一经查实,一律视为违纪行为,追缴全部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扣发绩效、奖金、停止播音、调离播音岗位或节目主持岗位等的处理。
八、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