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和改进我局的各项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财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编制了《萍乡财政信息公开指南》,本《指南》将适时更新,并在萍乡财政信息网(www.pxf.gov.cn)、365体育游戏平台-市财政局(www.gzhwcctv.com/szbmxxgk/sczj/)发布。
我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财政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财政、会计管理和政府管理等相关的财政信息,均予以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萍乡市财政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有以下8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领导分工及主要负责人变动情况。
2、法规制度文件。包含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文件。
3、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包含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办事指南;本单位的行政事项名称、设立依据、申请行政许可的办理指南。
4、公告、公示。包含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和通知等。政府采购、行政收费。
5、工作动态。包含本单位重要政策的出台或调整;本单位财政管理制度创新及财政改革进展。
6、财经信息。包含本单位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本单位重大资金的安排情况;财经方面相关数据、资料情况。
7、综合信息。包含本单位最新工作动态;公众投诉信箱、电话和网上咨询;国内、本省的财政信息;媒体对财政工作的报道;局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便民服务事项。
8、其他需要公开的财政业务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予以公开的信息,我局主要采取在萍乡财政信息网(www.pxf.gov.cn)、365体育游戏平台-市财政局(www.gzhwcctv.com/szbmxxgk/sczj/)公开和依法指定主要信息公开场所公开等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我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我局依法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有关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萍乡市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萍乡市安源区滨河东路398号
邮政编码:337000
联系电话:0799-6793635
传真电话:0799-6793635
电子邮箱:pxcz6793635@163.com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网址http://www.gzhwcctv.com/ysqgk/),向我局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萍乡财政信息网、365体育游戏平台-市财政局网站上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请填写完整《申请表》并附相关复印件,在信封或传真内容空白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财政局办公室提交申请及相关复印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1、向市纪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组投诉
监督电话:0799-6763006
电子信箱:zpcj006@163.com
通信地址:萍乡市安源区滨河东路398号
邮政编码:337000
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2、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