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安办字〔2017〕64号
关于印发《关于党的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武功山)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党的十九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党的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攻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萍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关于党的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攻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确保党的十九大期间安全稳定的指示精神,不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稳定环境。市安委会决定从10月10日至10月25日,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攻坚战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人民生命财产至高无上和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和市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为契机,以“减少事故和伤亡人数”为核心,以“三级管控”、“三线管理”、“三色预警”监管体系建设为抓手,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全力维护我市安全生产稳定局面,为确保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工作目标:“三个100%和三个确保”。即: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检查出的各类问题和隐患的整改率达到100%;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关闭停产整顿率达到100%。确保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层层落实到岗位;确保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层层落实到个人;确保各类事故伤亡人数较去年同期减少10%以上,杜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避免发生事故。
二、活动的时间和范围
(一)活动时间
10月10日至10月25日
(二)活动范围
此次行动的范围为全市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
1.煤炭、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
2.道路交通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路段、场所及设施等;
3.燃气、建筑施工、冶金、有色、石油、民爆器材、电力、粉尘、涉氨制冷、有限空间、废弃危化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管道等各类设备设施;
4.农机、水利、森林防火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校车、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老年公寓(敬老院)、住宅小区、老旧建筑、劳动密集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农产品、林产品、机械作业、食品加工企业、作坊、门市;
8.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组织领导
此次安全生产攻坚战专项行动由市安委办牵头,成立市安全生产攻坚战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黄强同志任组长,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颜云红同志任副组长,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职责分工,细化任务,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攻坚战专项行动。
各县区(开发区、武功山)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参照本方案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开展好本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攻坚战专项行动。
四、时间节点和具体内容
(一)准备部署阶段(10月10日-10月中旬)
各县区(开发区、武功山)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成安全生产攻坚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
(二)全面检查整改阶段(10月中旬至十九大召开之前)
各县区(开发区、武功山)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
各成员单位要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广泛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综合内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鹿心社书记、刘奇省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市委李小豹书记、市政府李江河市长等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市安全稳定会议、市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特别是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
(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完善和落实《萍乡市2017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六个指导意见》、《萍乡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三级责任、三色预警、三线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情况;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着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顿攻坚,切实做好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国务院安委办督导组、省政府综合督查组反馈隐患问题整改情况;
(五)督促企业制定并严格执行十九大前后复产复工安全检查方案,严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特别是领导同志亲自深入基层一线督导检查的情况。
专项内容:
(一)煤矿
1.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煤矿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进行建设施工。
2.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落实。
3.矿井“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等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齐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在规定时限内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一般从业人员是否先培训合格后上岗。
4.煤矿企业自检自改是否认真,是否存在走过场的;对安全 “体检”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是否做到“五落实”,重大隐患是否由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5.停工停产矿井是否落实专人盯守或巡查责任,复工复产煤矿是否严格执行验收内容、标准及履行签字程序,是否存在违抗停产停建指令擅自生产建设行为,9万吨/年及以下矿井是否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瓦斯监测数据是否真实,瓦斯超限是否落实停电、撤人、分析查明原因和责任追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正常组织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是否达标。
7.煤矿是否存在致灾因素不清或重大灾害不治理盲目组织生产行为,水害防治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等措施,安全措施和应急值守是否落实到位。
8.煤矿采掘接续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上级部门、企业是否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指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
9.煤矿企业是否严格对照新《煤矿安全规程》进行逐条对标检查、整改落实,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行为,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和装备,是否存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和假密闭等违法生产行为。
10.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新办法是否宣贯培训,是否开始达标创建,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正常生产煤矿是否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
11.煤矿企业是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是否发放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是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建立井下防尘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是否采用综合防尘措施等。
(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重点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人员培训及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及竣工验收情况。
2.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落实情况,特别是“三库四防”(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总库和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达标情况,分包转包、“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停产落实情况。
3.批发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经营超标违禁非法成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店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存储超量和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行为。
4.零售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集中连片经营、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超许可证载明的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5.隐患排查治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
1.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5.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6.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
7.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8.地下矿山防范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井下作业人员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情况;露天矿山、排土场(含废石场)防范边坡垮塌、坍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9.尾矿库放矿管理、坝体稳定性分析、防排洪系统、调洪演算、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等情况,尾矿库周边生产活动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人员培训及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情况、特殊工种人员学历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及竣工验收情况。
2.涉及光气、液氯、液氨、氟化氢等有毒气体和硝酸铵等爆炸物品的生产装置及储罐周边安全距离是否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特别是石化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油气储罐区,是否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装置。
4.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隐患排查治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6.《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中明确的检查重点内容。
7.地方政府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新建项目设计安全管理、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部署推动开展情况,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尤其是严格执法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中地方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及形成电子分布图、高危化学品全过程管控、涉及危险化学品功能区定量风险评估等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五)油气管道企业
1.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明确落实市、县级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油气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构建油气管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人员培训及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及竣工验收情况。
3.油气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的识别、评价与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六)综合领域
交通运输整治。整治客运车辆非法营运、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行为。整治“三不进站、六不出站”;长途客车不进站上客、旅客和随车行李、货物不进行安检行为;对公交客车建立严格的查危制度,严禁易燃易爆物品上车。整治重点路段公路路基、路面、涵洞、隧道等安保设施及安全警示设施标识标牌照明设置不到位、不规范现象,消除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整治。治建筑施工单位无资质施工及转包分包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无施工方案或不按施工方案施工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新开工项目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违法违规行为。
燃气整治。企业违法违规新建、改建、扩建LNJ供气系统和使用撬车边供气边生产行为。整治城区燃气管网安全隐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城区老旧管网的改造力度。整治燃气私搭乱接、非法倒装、非法设点经销瓶装燃气、工业企业混合用气和未经批准私自生产煤气的违法行为。整治燃气用户未使用安全的波纹连接管和燃气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道等不安全行为。
特种设备整治。整治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索道、压力容器、吊塔、起重机械、大型娱乐设施设备等特种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定行为,对检测检定不合格的设施设备坚决采取封停措施。
消防整治。整治大型商场、农贸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缺失、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防漏电整治。整治变压器未按要求安装防漏电保护装置的违规行为,预防输电线路跌落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及火灾事故。
校车整治。整治用面包车、三轮车等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行为,在全面掌握小学、初中学生上下学交通工具乘坐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校车安全的监管职责,按职责切实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培训机构整治。整治教育、人事、消防、体育、文广新等部门培训机构的乱象,市、县区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培训机构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依法监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水上娱乐整治。整治水上游览观光、水道漂流等旅游项目的放任自流现象,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加强对水库上使用的交通观光运载工具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研究制订漂流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办法,将漂流娱乐项目纳入安全监管范围。
食品药品整治。整治重点品种。以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白酒、明胶、儿童食品、疫苗等为重点品种,突出食品生产聚集区、主导产业区、大型聚集场所餐饮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等高风险部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打击 “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
老旧设施整治。整治年久失修的老桥、老厂房、老住宅、老祠堂、老仓库、老校舍、工矿、农林等老企业老旧设施无人管理现象,各县区、各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排查,对有倒塌危险的老旧设施采取拆除、加固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寄递物品整治。整治物品寄递无安检行为,物流快递企业必须建立安检平台,所有寄递物品必须经安全检查才能进行上线运输。
(七)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
冶金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高温熔融金属安全管控情况: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的情况。
4.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使用冶金起重机;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
5.煤气安全管控情况: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是否设置警示标示及固定报警仪。
有色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高温熔融金属安全管控情况: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的情况。
建材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水泥企业重大隐患管控情况:水泥企业的水泥筒型库清库安全管理情况,水泥工厂煤磨、煤粉仓及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或设置防爆及气体灭火装置设施,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
4.玻璃企业重大隐患管控情况: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是否存在漏水、漏风等不能满足冷却要求或没有停机报警装置的情况,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是否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爆装置或气体检测报警仪。
机械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区域积水、积油清理情况。
4.动火作业区域内或动火对象内的易燃易爆气体清除情况。轻工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白酒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4.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纺织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设备、装置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
4.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的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烟草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熏蒸杀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3.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粮食仓储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粮食出入仓作业及内部清理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粉尘涉爆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建构筑物。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4.除尘系统。
(1)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了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的情况。
(2)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了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是否存在采用正压方式吹送粉尘且未采取防范点燃源措施的情况。
(4)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是否存在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情况。
(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了锁气卸灰装置。
5.防火防爆。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按规范使用了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2)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3)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按规范设置了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6.粉尘清理。粉尘清扫制度建立情况,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地进行了清理。
液氨制冷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空调系统。
4.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是否超过9人。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情况。
2.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3.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八)企业职业健康
1.企业建立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及管理制度的情况。
2.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3.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4.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
5.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依法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6.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设置、运行以及维护。
7.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8.组织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9.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对女职工还应同时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10.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情况。
2.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应急救援队伍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情况。
3.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情况,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4.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修订、备案情况,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情况。
5.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及组织开展演练情况,应急演练总结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6.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及考核情况。
7.设置应急标志、标识、应急逃生通道情况,事故风险及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情况,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先期处置情况。
(三)紧盯死守和跟踪督查阶段(十九大召开—10月25日)
各县区(开发区、武功山)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全员上岗,分别落实所属行业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对上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出的隐患整治责任要逐级包保,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停产关闭责任逐项包保到人。同时,要组成督查组对开展安全生产攻坚战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在10月27日前将安全生产攻坚战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攻坚战专项行动作为整治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迫切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2.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制订下发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四个明确”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一是要明确排查队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二是要明确排查对象、排查内容,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控体系。三是要压实工作责任。要将确保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每名干部人头,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四是要明确整改方式。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做好隐患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资金、责任、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3.强化督导,落实到位。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对企业开展落实十九大期间安全工作措施进行督促检查,坚持做到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四个一律”打击措施,确保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到实际控制人,以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打击到位。
4.强化值守,快速响应。从10月10日到10月25日,安全生产监管战线干部取消节假日,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产攻坚战专项行动。除保持日常工作正常运转外,其他监管干部都要安排到基层、企业,分片包干,巡回检查,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坚持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要及时组织抢险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故、减少事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