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府办发〔201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贯彻<萍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4日
关于贯彻《萍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萍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萍乡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推动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开展,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现结合实际,就贯彻落实两个文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有序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实现两种业态融合并存。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制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律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三)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出租汽车(包括巡游车、网约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要将城市公交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优先发展,发挥城市公交等大容量交通方式的主导作用。适度发展巡游车,并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规范发展网约车。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通过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工信委)
(四)深化巡游车改革。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取消巡游车经营权收费,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制,经营期限为每期5年。取得的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退出等管理制度,经营权期满后,优先配置给服务质量优良的经营者。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市场质量和监督管理局)
2.完善运价形成机制。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巡游车与其他公交工具以及周边市巡游车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优化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与调整机制,建立常态化巡游车运价评估、论证和调整机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巡游车行业成本监测制度,加强巡游车行业成本费用监测,为完善作价规则、建立健全巡游车油气运价联动机制等提供依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市市场质量和监督管理局)
3.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杜绝转包现象。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工会组织等集体协商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有效降低驾驶员负担,切实降低过高承包费用。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以网约方式提供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巡游车电召管理办法,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和服务标准,形成对企业、司机、乘客三方的有效约束。(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驻萍机构、出租汽车企业)
(五)规范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我市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方可在我市开展网约车运营业务,不得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非法转让、出借、出租网约车经营许可。要严把车辆、驾驶员接入关,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具有合法资质。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运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实行交通事故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制度,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确保信息安全。网约车车型标准要高于本地主流巡游车水平,其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在本市的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其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在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市场质量和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信委、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人民银行驻萍机构、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等部门)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完善服务设施。将出租汽车营业站点、临时停靠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结合公交枢纽站、首末站等公交基础建设,划定与客运需求匹配的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城投公司)
2.实行部门联动,强化执法力度。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市政府办牵头,建立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信、市场质量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通信管理、网信、人民银行、税务、商务、环保、城管等部门,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等工作制度,建立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平台,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的,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市场质量和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信委、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人民银行驻萍机构、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等)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并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公安、发展改革、市场质量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对出租汽车行业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等信息的采集渠道,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质量和监督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人民银行驻萍机构)
三、保障措施及要求
(七)加强领导组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萍乡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定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各项改革任务,保障改革措施落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两个规范性文件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落实措施,确保顺利实施。
(八)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环境。要切实重视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的宣传工作,主动发声,正面引导、负面管控,宣传工作要抓住重点、切中要点,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方利益共同关切的改革内容和要求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要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宣贯等工作,积极主动做好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九)加强风险评估,维护社会稳定。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和正确对待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存在的风险,加强矛盾排查和分析预判,加大情报和信息搜集力度,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防止各种问题交织叠加。要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把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维稳、信访、宣传、公安、交通运输、网信、通信等部门跟踪了解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好相关舆情的收集、分析、研判工作,结合网络舆情态势,对负面有害信息进行坚决管控。
(十)加强保障,确保改革目标实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任务繁重的系统性工程。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改革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建立政府监管平台,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建设政府监管平台所需建设和运营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任务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