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府办发〔200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365体育游戏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等五项制度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365体育游戏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萍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央、省属驻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考核体系,记入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执法有关办法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法,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部署。
(二)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其中现场考核将采取“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对不认真整改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政风行风评议体系,在政风行风评议评价中占有一定分值。
(四)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市政府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2.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365体育游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4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能否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3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能否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4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政府部门是否落实了365体育游戏相关办法规定的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能否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考核(2分);
(四)是否建立并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 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12分)
(一)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是否通过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6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服务“窗口”建设情况(15分)
(一)是否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3分);
(四)是否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1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运行县(区)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府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专页、专栏(3分);
(三)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办公业务网、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4分)。
(四)是否在档案馆、室等处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并配备了相应的设施、设备。(2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2分);
(二)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办法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各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报情况(8分)
(一)是否及时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3分);
(二)是否及时将年度报告报送至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3分);
(三)是否及时在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报告(2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8分)
(一)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3分);
(二)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分);
(三)是否开展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对进入政府决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建议积极采纳并发挥作用(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7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议题,能否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2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发挥作用如何(3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1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4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2
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365体育游戏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4分);
(三)是否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3分);
(四)是否明确了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负责,有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4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分);
(二)是否落实了365体育游戏相关规定的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9分)
(一)部门重要事项是否通过公告、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5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和公开情况(2分);
(三)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16分)
(一)对于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大厅,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具体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4分);
(四)在工作中是否能够及时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2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了行政首长公开电话或信箱,能否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二)是否建立了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4分);
(三)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四)是否按规定及时将部门已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件报送市档案局。(2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办法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报情况(9分)
(一)是否及时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3分);
(二)是否及时将年度报告报送至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4分);
(三)是否及时在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报告(2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9分)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5分);
(二)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4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6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发挥作用如何(4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1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4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萍乡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萍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一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八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文本可以到相关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直接从市政府门户网站(www.pingxiang.gov.cn)或者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九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填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具备网上受理条件的行政机关子网站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通过互联网向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申请的,由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根据申请内容转交有关行政机关答复;通过互联网向行政机关子网站提出申请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答复。行政机关不接受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若有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行政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萍乡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萍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市保密机要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其他各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信息产生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初步意见;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发布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发布;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发布;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发布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发布;对一些敏感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发布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65体育游戏社会评议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掌握各地、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群众评判、社会评议、科学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365体育游戏社会评议办法。
一、社会评议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
二、社会评议指标
评议内容共10项(见附表)。
三、评议等级和方法
(一) 评议等级
评议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4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评议方法
1.公众评议(60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以下两种方式组织实施:
(1)公众网上评议,由市政府网站按照评议指标,制作公众评议网页,公众直接进入政府网站,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分值记入被评议单位总成绩内(40分)。
(2)委托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评议表,进行问卷式综合测评打分,由发放单位负责收回统计,记入被评议单位总成绩内(20分)。
2.察访核验(40分)。
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人员,对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察访核验,并与平时的明察暗访相结合。
四、评议时间安排
评议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五、评议结果使用
评议为优秀、良好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评议为合格的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市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六、评议工作纪律
(一)评议人员名单限于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被评议单位不得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索要评议人员名单,不得与评议人员联系。
(二)负责调查机构必须真实记录各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得掺入调查人员的主观意见,不得擅自作任何改动。
(三)评议工作组织者应对评议人员的工作给予正确的指导,不得指令或暗示他们作出某种评价;任何人不得代替评议人员填写评议表,不得更改评议人员已经填好的评议表,不得弄虚作假。
(四)评议结果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统计和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评议结果。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365体育游戏社会评议表
附件
365体育游戏社会评议表
365体育游戏社会评议表
被评议单位:
评议等级:
评议时间: 年 月 日
评 估 内 容
评议等级
优秀
(10)
良好(8)
合格(6)
不合格
(0)
1、指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10)
2、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实施细则(10)
3、梳理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府信息(10)
4、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10)
5、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本机关所掌握的,需要在市政府层面公开的政府信息(10)
6、 设立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10)
7、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10)
8、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或群众投诉(10)
9、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10)
10、编制、报送并及时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10)
11、您对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何建议
萍乡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二)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信息 公开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萍乡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10月31日印发 共印220份